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劉偉表示:“安全生產人人都是主角,沒有旁觀者。這次修改新增了全員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就是要把生產經營單位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起來,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提升安全素質、人人做好安全生產的局面,從而整體上提升安全生產的水平。”
《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共42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貫徹新思想理念
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轉換為法律規定。增加了:
1、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
2、樹立安全發展理念;
3、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二、落實中央決策部署
增加了:
1、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報告;
2、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3、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重要制度。
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1、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能力建設;
3、“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成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4、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5、成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6、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四、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
1、要求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實施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賃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義務。
2、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違法分包轉包。
3、要求餐飲等行業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五、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1、處罰金額方面:事故罰款由現行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對單位主要責任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2、處罰方式方面: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消除事故隱患的,由“責令整改,據不整改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修改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日連續計罰;拒不停產整頓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3、處罰力度方面:增加了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4、針對從業人員的要求方面: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共建共創,平安你我!